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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【裁判字號】 98,除,11 |
| 【裁判日期】 980217 |
| 【裁判案由】 除權判決 |
| 【裁判全文】 |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,因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
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
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系爭支票係因其要標工程,將支票交聯勤第5地
區支援指揮部管理室,後來開標其沒有得標,打電話去問,
他們說會退回,但等了1星期,都沒有收到,後來打電話去
問,他們說都沒有收到投標文件等語,並提出聯勤第5地區
支援指揮部工程投標須知1紙為證,經本院電詢聯勤第5地區
支援指揮部承辦人員,其表示未得標廠商之投標金寄還投標
廠商,不在本單位持有中,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
。從而,應認系爭支票遺失時,仍為聲請人持有中,聲請人
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。
三、又查,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97年11月2日屆滿,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馮澤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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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98年度除字第1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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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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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京城商業銀行竹崎分│京城商業銀行竹崎分│96年10月22日 │24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行負責人賴世章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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